劉承武19日總結

 7/19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公聽會研討會會後新聞稿

1、縱然大法官膽敢解釋死刑違憲!我們39個民間團體(全國級團體有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公民財產保障協會、貫徹憲治服務協會及中華人權協會與財團法人善願文化基金會,尚有34個縣市級之各地被害人權協會、公道正義協會、文明人權協會、法治人權協會、文明法治協會等團體)將提出下列共識之法律草案內容包括公權力的心中都應該是被害人權之內容送立法院三讀通過(就像當年民國108年8月一樣比照日本、德國的法制而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條文修正通過「被害人訴訟參加」法制,終於讓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與被告平起平坐共同擔任當事人,原告不再只有檢察官了!也可以有效提升依據刑事訴訟法455之43條規定真正做到讓被害人就每一個證據方法如人證、物證、書證、勘驗全程程序經過結果、鑑定之程序結果、交互詰問鑑定人之所有一切問題和被告部分自白等等都需要讓被害人一項一項辨識並當場每一個提出反駁意見與機會,也可以當庭提出與被告、辯護人、檢察官不同之法律上和事實上意見,共同讓合議庭決定採用何人的見解!只剩下需要再加把勁 讓被害人擁有獨立自主的上訴權,就周全完善讓被害人真正得到刑事訴訟程序之自主權,而符合憲法第16條、22條規範的被害人權利救濟之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利!才能夠讓憲法在台灣成為人民權利的保障與成為與國際接軌普世價值文明標準的世界文明先進國家。 而貫徹落實以人為本、人權思維、人文素養、人道關懷、人格尊嚴的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再一次要求立法院通過修法刑法第271條之一規定增加規定:「公民與政治人權公約第六條第二項明定之得以判處死刑「最嚴重犯罪」係指完全符合下列條件之殺害純屬無辜之人的行為:

A、殺死毫無可歸責性之被害人。 

B、殺死毫無抵抗能力之被害人。

C、非因患有刑法第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而殺死被害人。 

D、當時其有期待可能性可以不用殺死被害人。 

則可以「用立法院後面的修法結果維持死刑之必要性的現狀只需增加前開要件而改變大法官之死刑違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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